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推进陕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加强信用陕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高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高质量
发展新篇章
“十三五”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推进,成效显著。
体制机制不断优化。“十三五”期间,初步形成了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市县三级联动,各级政府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和推动机制。建立了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双牵头,由双方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有关决策部署。
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组织实施了“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累计出台近五十部覆盖信用工作各个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条例,被中国法学会评为诚信建设十大范例之一;《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政府规章层级的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公示公开、信用修复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政务诚信评价、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用协同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不断提升。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总窗口基本建成,形成了省市一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与省、市、县行政和司法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并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平台和部分省级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开设双公示、双随机、黑红名单、承诺信息公示等多个查询和公示专栏,累计归集信用信息3亿余条,累计查询数量约2亿次。
信用监管改革不断推进。制定出台《陕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积极推动财政、交通、生态环境、税务、海关等部门综合运用行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持续完善了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已归集759.8万条行政许可信息、36.9万条行政处罚信息、1.67万条信用承诺信息和858万条红黑名单信息,为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评优、财政资金使用、项目招投标等多个领域提供信用监管数据支撑。
政务诚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查询核验系统,在行政审批试点领域用承诺代替证明。健全政务诚信公开承诺机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作出公开政务诚信承诺。开展了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针对地方政府欠债违约、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国企拖欠工程款项等问题,组织开展排查和整改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区)政务诚信评价。
信用创新应用不断推出。依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类平台,推动为辖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信用信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已向268.97万农户发放贷款,贷款余额1346.78亿元。各市(区)信用应用创新持续推出,榆林市提出“信易扫一扫、信用即变现”理念,“信用榆林”APP接入公交、医院、生活、融资、政务、第三方支付等多个系统;延安市持续扩大“信易批”应用场景,在城市商业区、核心区新增信用试点街区;安康市实施“信用+招工”“信用+营商”等惠民便企工程,打造诚信示范街区和“信易+”联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制度文件,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具有更高效率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省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融入双循环发展新格局、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新篇章的迫切需要。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信用是市场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方方面面。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快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全省贯彻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伴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兴起,信用的渗透性、融合性和赋能性进一步凸显。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利于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途径。信用已经深度融入了群众生产生活,在便利城乡居民生活、优化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促进脱贫攻坚事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十四五”时期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生活品质的期待和需求,必须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拓展信用惠民便企创新应用,有效惩治和预防失信行为,让诚实守信群众真正感受到“信用让生活更美好”。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高效能治理的内在要求。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类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及相应的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社会治理措施与监管手段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助于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新时代追赶超越定位,贯通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以聚数联通为基础,以聚信共享为引领,以聚用赋能为目标,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以信用信息归集、清单管理、信用应用、权益与隐私保护为重点,以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为手段,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制度方式,持续推动政务诚信建设,促进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坚持协同共治,持续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全面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坚持保护主体权益与保障隐私安全,始终做到信用体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施民心工程,不断增进三秦百姓福祉。
——坚持遵循法治轨道。把依法依规准则贯彻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着力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信用制度、标准、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总体规划、制度设计、组织协调、示范引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更加开放、多元、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机制。
——坚持示范引领打造特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选择重点领域和有条件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打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程,树立典型,继而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全面铺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入推进。
“十四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信用陕西”这一建设主题,抓住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这一工作主线,推动信用数字化与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实现信用信息数量和信用应用规模两个提升,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信息安全管理、新型信用监管、个人隐私保护四大机制,形成多个重点应用领域示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信用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信用体系。
——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建成。全面建成“124X”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省市(区)两级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建设省市绿色数据中心,支撑信用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目录为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原则,基本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应归尽归,深入推进信用数据成网成链。
——新型监管机制基本确立。持续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
——信用赋能经济持续增强。在政务服务、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家政养老、教育科研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试点示范,信用数据应用场景大范围拓展,不断开发出适合西部地区的信用产品。
——信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广泛开展信息共享,深入推动信用信息挖掘开发,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大力推广信用产品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更加规范,信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信用服务市场日益壮大。
——社会诚信水平大幅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城市信用监测排名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社会信用体系在“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表1“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建设目标
类别 |
指标名称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平台数据 |
1.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亿条) |
3 |
10 |
约束性 |
2.公共信用信息共享部门覆盖率(%) |
80 |
95 |
约束性 |
|
3.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成率(%) |
16.8 |
100 |
预期性 |
|
4.地方征信平台建成率(%) |
63.6 |
100 |
预期性 |
|
信用监管 |
5.信用承诺覆盖范围(%) |
— |
70 |
预期性 |
6.双公示工作达标率(%) |
70 |
100 |
约束性 |
|
信用服务 |
7.具有影响力信用服务机构数(家) |
3 |
5 |
预期性 |
8.新增应用场景数量(个) |
— |
20 |
预期性 |
|
9.持证信用管理师数量(人) |
— |
2000 |
预期性 |
|
诚信水平 |
10.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平均水平 |
前65% |
前40% |
预期性 |
1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占比(%) |
1.3 |
0.5 |
约束性 |
|
12.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数(个) |
— |
15 |
预期性 |
|
13.信用镇比率(%) |
18.8 |
50 |
预期性 |
第二章 建立健全信用法规标准制度,夯实法治信用基础
完善相关地方性信用法规。加快我省相关法规规章立法进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或结合自身特点和监管实际需求,在地方性立法中增设有关信用的章节和条款。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规范信用操作细则,为推动我省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合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专栏1 信用法律法规完善工程 |
(一)制定发布《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二)适时修订《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三)研究制定《陕西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规范。 (四)积极推进失信约束措施集中清理。鼓励各行业、各设区市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在专项立法中,研究制定与信用相关章节,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
制定各领域信用标准体系。依据我省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时更新适用于我省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我省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编制适用于各行业和各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用途的信用报告标准,形成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用途明确、使用便捷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
信用法治建设规范提升专项行动。依据信用建设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定,建立信用政策法规库,制定相应的信用建设实施细则。依法依规落实国家部委梳理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审查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对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的措施进行及时修订和废止,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订设置过渡期。
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修复方式和修复程序,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和复查,严厉惩处修复过程中的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行为。
第三节 建立健全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据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完善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出台我省各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程序及救济措施。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公布。联合激励对象由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认定,经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加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推进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联通本省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构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一张网”,实现各级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自动化归集、全方位整合、跨平台应用。推进征信数据平台、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实现征信数据在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
专栏2 信用信息平台提升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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