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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鄂交发〔2021〕125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建立信用承诺制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行业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行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为建立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文〔2018〕34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信用承诺制,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实施信用承诺制,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自律,让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

  坚持主体自愿。推动市场主体自觉自愿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企业争做诚信模范。

  坚持行业自律。通过行业组织完善和规范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监督会员遵守,对行业会员形成监督约束,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坚持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信用承诺主体及范围

  交通运输信用承诺主体是指在我省区域范围内向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或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信用承诺范围为我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及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有关事项。

  三、信用承诺的类型和承诺内容

  (一)信用承诺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交通·湖北”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运输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公开。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对已依法依规整改、诚实守信经营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二)信用承诺主要内容

  《信用承诺书》应含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

  6.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7.承诺自愿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交通·湖北”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8.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运用

  (一)信用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交通·湖北”、市场主体自建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监管。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给予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的惩戒措施。

  (三)服务通道。对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四)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享受交通运输政策资金扶持、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六)其他运用。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五、强化信用承诺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厅机关有关处室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充分认识到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信用承诺的事项、应用范围等内容,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格式文本。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管理需要或自身业务实际,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和统一的承诺格式文本编制。承诺格式文本应综合考虑市场准入前承诺、资料真实性承诺、行业管理性承诺等各类承诺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承诺、多头承诺,并通过集中印制和网站下载两种方式推行,供企业和从业人员使用。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型承诺格式文本。

  (三)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公示。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信用交通·湖北”网站要开设信用承诺专栏,加大各类信用承诺的公开公示力度。在公示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多途径、多形式加强信用承诺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信用知识,推动企业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1.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格式

  2.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3.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4.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

  5.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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